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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坠物的含义是什么?
释义
    本文探讨高空抛掷行为和高空坠物致人伤亡对城市管理及立法部门的挑战。文章分析了《民法典》中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文章指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同时列举了免责事由和不可抗力情况。文章认为,在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可以减轻可能加害人的责任。同时,文章提到在处理高空坠物案件时,必须结合具体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法律分析
    高空抛掷行为的意思是指什么?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在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甚至悬挂拖把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空调外挂机上都堆有放着随时有坠落风险的杂物。这些安全隐患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一起伤人事件。记者粗略梳理相关报道发现,2017年6月以来,仅媒体公开报道的重庆高空坠物事件就多达数十起。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1、责任主体
    《民法典》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3、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由于高空坠物的突发性大,一经发现就有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财产损失,因为在对相关事项认定时,必须结合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如果找不到当事人,由必须由该高楼的所有人员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拓展延伸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根据该法第1256条规定,建筑物使用人有一定责任,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如果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建筑物使用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如果高空坠物案件中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预防高空坠物事件方面,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积极配合相关措施,如果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高空抛掷行为是指从高空向下抛掷物品,这种行为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件不断发生,对城市管理和立法部门提出了拷问。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承担补偿责任,但同时也要承担按份责任。此外,免责事由包括: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及不可抗力。在处理高空坠物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找到当事人并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01-08)\t第七条\t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测绘法(2017-04-27)\t第二条\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国家安全法(2015-07-01)\t第三十二条\t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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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