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走账清是劳动法规定吗 |
释义 | 人走账清是劳动法规定。 既然是职工提出辞职,交了辞职报告当然就是员工主动请辞。这种情况下,只有职工是以公司违约为由提出辞职,才能索要补偿。至于三十天的问题,其实就是还有一个月的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企业让职工提前离开方面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给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人走账清说的是员工离职或者被辞职是结清全部工资或者账单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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