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人民政府对流浪救助站履行什么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城市着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二、救助站不救助哪些人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2、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3、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