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废止了吗 |
释义 | 一、环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已废止了吗?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废止了;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二、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时应该要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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