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对孩子的入学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父母离婚与孩子上学无必然联系,但会对孩子成长产生影响。离婚不影响孩子入学,只要监护权归属与居住地在学区内。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可协商处理孩子的抚养,离婚后仍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并非必须满足“调解无效”,而是要满足“感情确已破裂”。不应将“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律分析 不会。父母离婚与否对孩子上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但是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一定影响。父母离异也一般不会影响孩子的入学,只要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与居住地在学区内就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孩子的抚养,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需要在学区房就读的,可由房子的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是不影响孩子上学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结语 父母离婚与孩子上学无必然联系,但会对成长产生影响。离异不影响孩子入学,只要监护权归属与学区相符。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父母可协商抚养事宜,如需学区房,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孩子上学。离婚后,未抚养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无效并非感情破裂,不应视作离婚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不等同于感情破裂,不应作为离婚标志或法定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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