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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问题
释义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能力,应当征询还在意见。
    一、前妻没有抚养权可以干涉孩子吗
    离婚后,无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探望权,又称见面权、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短期探望、接触、见面、交往、共同生活的权利。父母权利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探视权属于亲权的范畴。探视权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独特权利,是一种身份权。
    二、如何确定孩子探视权
    孩子探视权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探视权;
    2、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3、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探视权内容如下:
    1、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可以自己决定;
    2、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有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3、探望权中止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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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