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门诊报销 目前,湖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并未涉及到门诊医疗报销比例,但2016年,其门诊医疗报销比例为50%。 住院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大病报销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湖南省农村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有着相同的报销比例,其中在住院方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至少报销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在大病方面,主要分为四段累计赔偿,最高可报销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