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包括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抵押权的范围和限制,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可以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但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公益设施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拓展延伸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变更与清除程序解析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变更与清除程序解析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一套程序,用于确立、变更和清除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关系。设立程序包括抵押合同的签订、登记等步骤,旨在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变更程序涉及抵押权的转让、范围的调整等事项,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清除程序是指解除抵押权的程序,可以通过偿还债务、解除合同等方式实现。了解和遵守这些程序对于抵押权的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合法权益和保护交易安全。 结语 不动产抵押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不动产抵押权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然而,某些财产如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公益设施等是不得抵押的。了解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清除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保护交易安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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