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可以收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会予以检查。 法律客观: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