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痴呆如何在监护人监护下立遗嘱?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老年痴呆患者遗嘱的立法问题和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首先强调老年痴呆患者仍然具有遗嘱能力,但需要监护人全程关注并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列举了遗嘱无效的原因,包括欺诈、胁迫等情况。最后介绍了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包括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及代位继承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等特殊情况下的继承权。 法律分析 一、关于老年痴呆患者遗嘱的立法问题,请遵循以下规定: 虽然老年痴呆患者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仍然具有遗嘱能力。监护人在协助老年痴呆患者立遗嘱时,应全程关注并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监护人代立遗嘱需事先取得老年痴呆患者的授权。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老年痴呆遗嘱的有效性及注意事项 老年痴呆症是一种常见疾病,随着人口老龄化,该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对于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患者及其家属来说,遗嘱是保障财产继承和照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老年痴呆症患者的遗嘱是否有效,需要引起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与遗嘱人的行为相符,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家属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遗嘱应当由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代写。 2. 遗嘱应当经过患者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 遗嘱应当注明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家庭住址和主要财产。 4. 遗嘱应当明确遗嘱的生效时间和遗产的处理方式。 5. 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遗嘱面前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见证人的姓名、职务、年龄、性别、职业、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老年痴呆症患者的遗嘱的有效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老年痴呆症患者的家属在代写遗嘱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遗嘱无效或者产生争议。 结语 遗嘱的立法问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监护人代立遗嘱需事先取得老年痴呆患者的授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法定继承的相关内容包括遗产按照一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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