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超市摔倒骨折的,是顾客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由顾客自己负责,超市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的,顾客有权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客人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超市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