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或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公民,需办理居住证。同时,根据客观实际,对常住户口在主城区的公民,在主城区范围内跨区居住不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