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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释义
    (1)行纪人的权利
    1)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疲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3)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4)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义务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行纪合同的留置权拥有吗
    有的,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对委托人有报酬请求权,即使双方未约定报酬的亦然。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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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