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补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上述联营分回利润补税的规定仅限于地区税率差异,如果联营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而适用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税率的,则不需补税。以上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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