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
释义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适用《个人所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税率为5%;
    2、超过5000-10000元部分,税率为10%;
    3、超过10000-30000元部分,税率为20%;
    4、超过30000-50000元部分,税率为30%;
    5、超过50000元部分,税率为35%。
    其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另扣除企业业主费用每月2000元,即每年240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你单位在计算缴纳2006年度公司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按1600元/月计算扣除投资者个人的费用,但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汇缴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正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的其他事项
    纳税人应缴或补缴的税款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谓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7 1: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