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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课间期间嬉闹发生事故,三方责任如何分担?
释义
    张三与李四均系A学校学生。课间休息期间,张三蹦跳着欲从李四身后绕过,背向而立的李四突然伸出了右脚,张三因此被绊倒受伤。
    经门诊诊断张三为牙外伤,处理方式为根管预备、根管填充术、前牙填充术等,张三为此花费医疗费1800元。
    后因索赔未果,张三遂以李四致其受伤存在过错,以及某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李四及其父母、某学校共同诉至法院。另查明,经鉴定张三的后续治疗费为2.7万元,由此产生鉴定费12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张三和李四均系已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原被告对于课间时间聚集在狭小、拥挤场所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现张三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拥挤的过道内蹦跳,其自身对涉案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而李四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课间休息期间,在狭小、拥挤的过道区域,大幅度地突然伸出右脚,致张三被绊倒,牙齿受伤,张三的受伤结果与李四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四应当对张三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李四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李四及其父母共同承担。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其对于课间休息期间的过道安全及秩序未进行必要的疏导和管理,亦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四及其父母承担6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1.8万元;被告某学校承担3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9000元;原告张三自行承担10%责任。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律师分析
    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通过法治手段为孩子们的人身安全保驾护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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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0: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