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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风险评估有什么规定?
释义
    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旨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该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该计划。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析研究并根据需要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
    法律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旨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拓展延伸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程度和可能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 食品的种类、来源、加工方式等;
    2. 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质的存在情况及其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3. 食品在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过程中的风险;
    4. 其他可能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
    评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
    2. 收集相关数据,包括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监测报告、科学研究论文等;
    3. 分析数据,确定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其程度和可能性;
    4. 制定并执行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
    5. 对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和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旨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介绍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内容,包括监测制度、计划制定、通报、评估、风险评估、风险警示等内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介绍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包括评估程序、结果公布、风险警示等内容。综合来看,该段话详细介绍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相关内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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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