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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的军官转业安置暂行办法是什么?
释义
    军官转业有哪些安置政策
    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 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6、2010年开始实施。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军官转业滞留怎么办
    一、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因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二、个人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1、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无效,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党委批准,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部分工资,取消各种补贴,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军衔、军龄、基础工资)的80%发放,直到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工资、补贴一律不予补发。三、军转干部滞留的建议1、能走坚决走,千万别滞留。转业的一年是军人一生中最熬煎的一年,这一年里你可能经历了这一生中的几乎全部,压力大,跑了你前半生全部的路,拜访了你前半生一样多的人,做了你不想做的事,说了不想说的话,心理和身心非常疲惫,如果滞留就意外你还要熬煎一年。
    军官转业证书怎么填写
    军官转业证书,需要填写军官的个人信息,转业原则,转业单位,转业时间等具体事项。军人必须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军官转业可以转警察吗
    可以。如果军队转业干部,经过当地公务员考试,并且符合进公安局的条件,就可以当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而制定的。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该内容由 任大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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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