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级残疾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