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犯罪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来划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三类人员: 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不享有国家公权力。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二是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已不直接享有国家公权力。其中还包括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三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并非是利用自身的权力受贿,而是利用自身非权力性的影响力对行贿者所需权力的拥有者施加影响从而受贿。 (二)犯罪客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法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定在贿赂罪一章中,而贿赂罪所保护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的行为人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受到损害,从而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正当性。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也应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正当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内容:我国刑法规定本罪所收受的贿赂必须是财物,这里的财物应当包括具有价值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可以通过金钱计算其价值,比如有价值的会员卡、代币券、旅游等,但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包括在受贿的内容里。 (三)主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第三人也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希望通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或索取贿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