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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如何认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其他共有人就购买该份额所给出的价格等条件与欲购买该份额的非共有人(第三人或其他受让人)相同。即使按份共有人有偿转让(买卖)其享有的共有份额,如果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也是无法优先于他人获得共有份额的。因此,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是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也是确定共有份额转让人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的合同内容的主要指标。
    一、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合理期限的理解
    1、按份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处的“有约定”要求对具体的行使期间有约定,包括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期间的长短、是否存在其他例外情形等。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具有合理性。
    2、以通知中载明的行权期间为合理期限。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通知内容也应包括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限。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3、推定为15日。如果通知中没有载明优先权的行权期间,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推定为15日的期间。须注意的是,由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应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因此,根据形成权的基本理论,司法解释确定的15日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该期间的经过将导致优先购买权确定地丧失。
    4、优先购买权的最长期间。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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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