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真是欠条,可能还问题不大,有点麻烦还可以解决。因为欠条欠款要有欠款事由证据,比如你写欠人家货款,人家没有做这货物生易,你也没有这样的货物,你也没做这样的生易,你写了这样的欠条给人家,人家起诉也很难胜诉。欠条虽然签名落款了,交给对方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欠款事由证据,还是很难胜诉的。如果是借钱,问题就大了,因为借钱是不需要其他证据的,借条是唯一的证据,借条只要签名落款交给对方就具有法律效力,你写的借条,签了你的名字,你必须要还钱,不还,人家起诉必胜诉,你也必须要还钱。借条欠条是不可随便写的,写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要还钱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