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偿收养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并非指双方所获利益的绝对相等。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偿可表现为支付金钱,也可表现为提供物质、技术、劳务或服务等。领养,狭义上是单指把别人家的孩子领来抚养,当做自己的子女来对待。有偿领养,即需要给付一定的金钱或有价物,附带物质给付或交换条件,通过认领程序,而将人或生命物领来抚养、饲养或供养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