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适用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几种适用情形,现整合如下: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这里的表述,只要是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管处以何种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制度等构成威胁,而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如果再让其行使政治权利,则不利于国家安全,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剥夺。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或死刑,则说明其罪行非常严重,国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是从政治上对其进行否定和谴责,此外,也有利于为禁止他们出版著作提供法律依据。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样,应该注意这里的表述是“可以”,也就是法官可以结合案情考虑,可以剥夺,也可以不剥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什么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 |
随便看 |
- 施工单位变更项目经理需要监理单位签字吗?
- 监理变更需要监理签字吗
- 施工单位变更项目经理要求监理单位签字吗
- 监理是否需要签字确认变更?
- 监理合同变更的条件?
- 施工单位变更项目经理需要监理单位签字吗
- 监理合同变更的条件 法律问题
- 预备警官算警察吗
- 银行债权剥离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 银行债权剥离行为性质的认定
- 公交企业归哪个部门管理
- 公交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知识
- 交通局是政府部门吗?
- 公交公司处罚规定太多
- 老党员界定标准依据
- 抢夺罪是否有未遂
- 湖南衡阳茶市换社保卡是怎么回事呢
- 石家庄奥迪车祸怎么处罚
- 自燃损失险是什么
- 红绿灯故障是否成为车祸发生的主要原因?
- 红绿灯故障导致车祸
- 红绿灯故障导致车祸谁的责任
- 红绿灯故障导致车祸谁的责任
- 广东转让纠纷状告对方程序是怎样的
- 广东转让纠纷状告对方手续是什么
- cost accounting
- Cost Analysis
- cost-and-benefit sharing
- cost and freight
- cost and freight
- 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cost basis
- cost bill
- cost burden
- cost calculation
- cost contract
- cost-deducted and profit-sharing wage system
- cost for collision action
- costing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leared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duty paid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ex ship's hold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land waterway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landed terms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liner terms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et
- cost, insurance, freight
- cost, insurance, freight and intere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