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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无争议或弃权条款?
释义
    无争议或弃权条款是解除协议中又一关键点。这一条款的表达方式可以灵活处理,但最终一句话不可少,“本协议签署后,除履行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里有一点提示,因为即使有这样一个总括性条款,员工在签署后还是会想起来有些什么事情没有了结清楚找到公司,因此,建议在此处可以尽量列出没有争议的具体项目。需注意无争议条款不是免责条款。风险提示:在员工离职后,交接的重要性通常会体现出来;如果交接不到位,会给后续的接手人工作造成很多麻烦。因此,在《协议书》中一定要写明交接时限、指定交接人、交接内容和交接方式等等。一般用人单位有交接制度和流程,可以约定按交接流程办理。如果有特殊需要交接的事项,则要清晰约定具体交接方式、要求和交接时间。
    员工被隔离或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被隔离或采取的紧急措施,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风险提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
    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就应当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符合劳动争议的案件仲裁委的受理范围,即便最终判定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受理进行实质性审查后给出相应的结果。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只要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依法解除:(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法定解除;只要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必须提前通知,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①通知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通知时限:在试用期内,须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履行中,须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还有无需通知的法定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无需事先履行告知即可立即解除:①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③违章指挥以致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④强令冒险作业以致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约定解除:当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劳动者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须以合同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合法为前提。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2)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对外责任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5)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风险提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二者本质上来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同样的情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区分。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档案损坏或丢失,劳动者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档案损坏或丢失,劳动者要求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交新用人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履行的法定义务。若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档案丢失、毁损给劳动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风险提示: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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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0:4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