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算辞退? |
释义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不一定算辞退,单位通常不需支付补偿金。续签劳动合同时,第三次续签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劳动者可拒绝单位降低约定条件的续签要求,单位需支付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改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下,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需在一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算辞退?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不一定算辞退,因为不愿意续签的可能不是单位、而是劳动者,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属于被辞退,且单位通常也并没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 相关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一定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如果是第三次续签,职员在续签的时候没有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那么就应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之后,单位、劳动者都可以自由的选择续签、或者是不续签。对于劳动者来说,若是单位提出续签,但是却降低了之前劳动合同之中约定的条件的,此时劳动者可以拒绝。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没有续签的,单位一般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不一定算作辞退,因为不续签的可能是劳动者自己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通常没有义务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然而,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续签条件,导致劳动合同没有续签,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第三次续签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就应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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