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受偿顺序:按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抵押物多个债权人:登记优先于未登记,都登记按先后顺序,未登记按债权比例。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留置权优先,已登记的抵押权次之,质押权再次,未登记的抵押权最后。1、若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任何担保物权,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受偿顺序。 2、若一财产被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 (1)已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受偿; (2)若均已登记,则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若均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3、若一个担保物上存在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优先受偿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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