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优先适用留置权然后是质权最后是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二、多人住房保全的产权怎么执行? 如果各个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的房屋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有人是申请执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如果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