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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应当以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释义
    清偿债务的顺序:设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多个担保物权按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受偿;无担保物权则按债权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多个债权人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若有多个担保物权,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受偿;
    3、若没有设定担保物权,则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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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