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判决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1月1日《民法典》开始生效,相冲突的条例将被废止,司法解释也会失效。若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且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执行法院将采取执行措施,措施先后顺序将根据债权人申请执行情况进行受偿。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法律分析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生效。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将被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根据《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如果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且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那么执行法院将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措施),措施的先后顺序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情况进行受偿。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时,应当优先执行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多个民事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选择执行的民事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未能协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优先执行的民事法律文书: (一)执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的民事法律文书,应当优先执行; (二)执行涉及支付存款本金或者提存本息的民事法律文书,应当优先执行; (三)其他民事法律文书,在各自的给付内容不冲突且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优先执行。 因此,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优先执行的民事法律文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相冲突的条例将被废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在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且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将采取执行措施,措施的先后顺序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情况进行受偿。其中,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是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三条\t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九条\t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1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t第五条\t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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