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1、概念不同 (1)代位追偿权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债权 债权是“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享有权利的原因不同 (1)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2)债权发生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交通事故代位追偿后果 当事人被代位追偿并不会影响纠纷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只是保险人在自己理赔范围内拥有向责任人的追偿权,责任人及时还款,没有其他不良后果,如果拒不赔付的,可能被保险人起诉,如败诉后拒不履行判决还会被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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