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却不给工资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仲裁委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后,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否则视为放弃权利。若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却未获得工资,用人单位需补发工资并赔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须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却不给工资怎么办?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只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超过了这个期限,签订劳动合同,就要给劳动者发放相应的补偿,而且如果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也必须要给劳动者补发工资,并且还要进行一定的赔偿。 结语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职却未获得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劳动仲裁适用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等。仲裁委将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受理的案件需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补偿并补发工资,同时进行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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