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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可以打电话,是否会被监听
释义
    本文介绍了限制居住的概念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规定。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根据《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
    法律分析
    限制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批准和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但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向被监视人告知其被监视居住的原因、期限和执行机关,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复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其次,公安机关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出示监视居住证,并在被监视人面前予以说明。同时,公安机关还必须将被监视人送入指定的监视居住地点,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限制。
    如果被监视人认为监视居住措施不当,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立即对监视居住措施进行重新核查。如果被监视人提出申诉后,申诉理由成立,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总之,监视居住的批准和执行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保障被监视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限制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12-26)\t第六十一条\t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七十七条\t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2018-03-20)\t第六十四条\t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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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