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gmp 认证由哪里审批 |
释义 | 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对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秘书处批准。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或药品品种,按照《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准备有关资料,一并报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收取药品GMP认证申请费。 (一)申报的《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符合规定的,药品GMP检查办公室制订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发《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通知书》,收取药品GMP认证检查费。 (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审查要求的,发《药品GMP认证补充资料通知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发《药品GMP认证不受理通知书》,并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退回: 1.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批准文号的。 2.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无国家卫生行政等部门批准立项文件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收载的药品品种。 4.试行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 5.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6 gmp认证细节: 消防证明应是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书,其他任何证明无效; 环保证明应是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废水、废渣、废气的监测报告,环评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不予认可。 二、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三、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四、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五、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六、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七、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八、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九、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五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 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 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 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第九条 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 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 第十七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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