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gmp认证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省局受理大厅 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 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 (5个工作日); 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10个工作日); 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 5、省局审批方案 (10个工作日); 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 (10个工作日); 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 (10个工作日); 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 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 gmp申报条件如下: 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药品GMP认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3、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4、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法律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条为实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平稳过渡,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6月底前,对条件不成熟、尚未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药品生产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同意后,仍可向我局申请药品GMP认证。 《GMP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正式审核为5个工作日,技术审核和现场检查为20个工作日、批准和认证为40个工作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共9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为7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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