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洛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商洛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商洛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的办理流程 经市公安局初审后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公安厅在5日内实行告知补正,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公安厅将退回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窗口受理。 受理后经省公安厅审核,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公安厅将不予批准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审批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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