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释义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监督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档案,并设专人统一管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变造有关资料以及虚报等手段造成多列财产损失的,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每年度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备案表》,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报表一并报市局。
    一、不得税前扣除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这个政策至今有效。
    二、公司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个税专项扣除,可以由本人自行申报,也可以选择由企业进行申报。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7 12: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