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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地条钢是否构成犯罪
释义
    构成犯罪。“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的钢,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属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落后产品。地条钢及其制品因无法保证质量,对建筑工程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而且生产工艺达不到环保要求,污染环境,并且能耗高,所以要禁止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是过失的,但是,对于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则是明知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废物。无论哪一种固体废物,都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超越自身职权,独立决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必须是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的结果特征,也是区分构成本罪与不构成犯罪的标准。
    二、制造伪劣产品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本罪是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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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