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一)仅在本所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 (二)仅在本所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交易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日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 (三)在本所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盘价达到本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天少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总市值低于3亿元人民币;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创新委员会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创业板市场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