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 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 管辖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 诉讼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法律、 法规 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