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 |
释义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全面、合法、及时、客观以及可追溯的原则。 全面,是指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不得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 合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为。 及时,执法全过程,当即行动立即记录。 执法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调解、行政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时,对行政行为从受理启动到终结归档整个过程中的各阶段、各环节、各步骤所进行的实时跟踪记录以及保存、使用记录的全部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采集等形式。 执法文书制作指采用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或电子)文件对执法过程进行的书面记录,包括手写文书、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书和打印文书。 音像记录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电子数据采集指通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记录各类行政处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包括信息填报和网上运行等产生的数据记录资料以及据此生成的汇总数据和统计表等相关数据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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