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征有哪些呢?是如何规定的呢? |
释义 | 行政执法的特征包括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和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行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具体的个案,具备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依职权执法,同时也依相对人申请执法。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行政执法内容将更加广泛,社会生活将纳入法制轨道。 法律分析 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立法,也不同于行政司法,它有其自身的特征,行政执法程序的特征有以下4个方面: 1.主动性。行政执法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活动,它必须依职权积极自觉地采取行动,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进行行政执法,否则,就可能失职或是玩忽职守。这是行政执法不同于行政司法的一个特点。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事后性的救济行为,一般说来,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裁决机关不得主动采取行动。当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必须是依法的主动;没有法律依据,则不得主动。因为,在行政执法领域,一方面是依职权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总之,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在国家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因而也就决定了行政执法内容的广泛性。从我国现阶段的实践来看,行政执法不仅涉及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文化、卫生、环保、城建、交通等众多领域,而且还广泛地涉及科技、教育、农业、林业、渔业等诸多行业。随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日益发展,整个社会生活都将纳入法制的轨道,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内容将更加广泛。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较,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尽管行政执法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它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各个领域,但从其性质上说,行政执法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体性。 4.强制性。行政执法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当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要由法律来明确加以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强制。 结语 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积极主动地依法采取行动,而非被动执行。行政执法内容广泛,涉及多个领域,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其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行政执法是具体的、个案性的行政行为,其针对具体人员和事件。行政执法具有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手段,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其强制性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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