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网络诈骗主要犯罪产业链 |
释义 | 首先,一些罪犯使用互联网电话和短信进行欺诈。在网络电话中,电信网关类似于传统的呼叫交换系统。网关对接收到的包含主叫方号码信息的IP数据包进行代码转换,然后将传入的呼叫信息发送给接收方。还有,一些欺诈者使用虚假基站批量发送欺诈消息,这些消息通常包含病毒或特洛伊木马链接,以获取受害者的基本信息。在过去的两年中,中国发生了许多案例,其中使用来伪造95588、95533、95555和其他银行客户服务客户发送欺诈性短信,受害人放松了警惕,不熟悉银行业务以欺骗受害者各种身份信息并从银行卡中提取存款。 一、九种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的情形 1、各种网上单据泄露个人信息 快递包装上的物流单含有网购者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除却网友收到货物后不经意把快递单扔掉导致信息泄露,快递员也可能出卖收件人的信息;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后,车票上便印有购票者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很多网友在乘坐完火车后,会顺手丢弃火车票,不法分子一旦捡到,则会通过读票仪器,窃取车票中的个人信息;在刷卡购物的纸质对账单上,记录了姓名、银行卡号、消费记录等信息,随意丢弃同样会造成私人信息泄露。 2、网上聊天互动不经意“出卖”朋友或被朋友“出卖” 虽然网友在微博使用昵称,但不排除在评论互动中各自直呼其名,这便无意中泄露了个人的真实信息。例如在QQ空间或写日志或发布照片,朋友评论或者转发中出现一些诸如姓名、职务、单位等信息。 3、社交平台QQ邮箱不经意“出卖”自己 如今,网上社交平台多如牛毛,然而,在各种论坛和社交网络中,都需要填写个人资料才能进行聊天互动。例如,很多网友会把QQ邮箱作为首选的注册邮箱使用,而经常出现在各大论坛、社区的回复贴中。通常QQ邮箱直接显示QQ号码,不法分子继而可以从QQ资料、空间等渠道获得个人信息。 4、各类网购、虚拟社区、社交网络账户危机四伏 电商平台为人们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蕴藏危机。网上购物需要注册一些如论坛、社区、微博或QQ等账号信息,或多或少会泄露个人信息。因此,不要在网络上填写自己的真实信息,可以编写一些固定资料在网上使用,最低限度曝光自己真实身份。 5、街边“问卷调查”、促销、抽奖活动 在街上,人们有时候会碰到商家邀请参加“调查问卷表”、购物抽奖活动或者申请免费邮寄资料、会员卡活动,他们一般要求路人填写详细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然而这很容易把自己的信息给人送上门! 6、网上简历不经意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 如今大部分人找工作,都是通过网上投简历的方式进行,而简历中的个人信息一应俱全,这些内容可能会被非法分子以极低价格转手。故一般情况下,简历中不要过于详细填写本人具体信息,如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等。 7、报名、复印资料信息易遭窃 各类考试报名、参加网校学习班等,经常要登记个人信息。甚至一些打字店、复印店利用便利,会将客户信息资料存档留底,然后转手卖掉。 8、身份证复印件滥用 银行开户、手机入网、甚至办理会员卡、超市兑换积分都要身份证。提供复印件时,一定要写明“仅供某某单位做某某用,他用无效。”此外要关注复印过程,多余复印件要销毁。 9、网上“个性化服务”也容易泄露隐私 很多个性化服务都需要个人信息,以LBS(基于位置的服务)为例,不少商家与社交网站合作,通过无线网络确定用户位置,从而推送商品或服务。更为可怕的是用户被实时“监控”,这为诈骗、绑架勒索等打开方便之门。 二、“伪基站”犯罪具有什么特征 一是团伙犯罪、分工明确。伪基站设备功能强大,但是制作方法简单、组装便捷、造价低廉。伪基站所需硬件设备随处都可买到,成本不过万余元,而且大部分伪基站设备系通过网络销售,且其运行所需软件,可以从公开网络任意使用。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链条相互交织,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个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复杂,成员分工明确。从购买受害人信息、发送带有病毒链接、垃圾诈骗短信及犯罪得逞后的财产转移都由专人负责,环环相扣。 二是流动性、隐蔽性强,受害人地域分布广。为了防止打击、隐蔽自己和更大范围地发射信号,运行时大多是采用车载甚至人肉随身携带设备移动等方式进行无线信号发射,流动性和隐蔽性比较强,信号的发射没有规律,随意性大。采取流动的游击战战术,和执法管理玩“猫捉老鼠”游戏,有的甚至发射几分钟便转移发射地点,有的甚至转战全国,因此导致受害者地域分布广。 三是侦查取证难。侦查机关查处伪基站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移动运营商或者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配合,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定位后实施抓捕。新式伪基站体积变小、重量变轻、隐蔽性增强,运营商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甄别难度加大,侦查难度加大。目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对伪基站的功能,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及诈骗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认定。随着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的出现,目前已几乎无法对伪基站的犯罪后果进行数量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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