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刑事拘留是否严重的问题,需要从被拘留的原因和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存在犯罪嫌疑时,可采取拘留措施。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刑事拘留只是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因此不能从被仅刑事拘留判断出行为严重性。若在进一步调查之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没有犯罪嫌疑,应该释放。若存在犯罪嫌疑,应当依据可能涉嫌的罪行轻重,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