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中哪些不予赔偿 |
释义 | 国家赔偿中不予赔偿的行为具体如下:第一、行政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刑事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十九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