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要一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 1、检察长 2、副检察长 3、检察委员会委员 4、检察员 二、检察院有哪些部门。 1、办公室 2、政治部 3、第一检察部 4、第二检察部 5、第三检察部 6、第四检察部 7、第五检察部 8、综合业务部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