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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院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谁担任审判长
释义
    1、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其本人担任审判长。
    2、刑事案件一般由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一、合议庭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二、怎么理解庭审阶段
    庭审是指开庭审理的阶段。环节: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公告。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4)审判长宣布开庭。(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合议庭是什么意思
    根据相关诉讼法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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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4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