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交通伤残鉴定规定及赔偿十级
释义
    法律分析:
    一、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3、双眼盲目4级以上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3、双眼盲目3级以上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失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六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4、单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1级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双耳重度听觉障碍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4、严重构音障碍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6、单瘫(肌力4级)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八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9、头皮无毛发50%以上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脾切除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7、舌尖缺失(或畸形)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3、肺叶切除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2、胆囊切除3、脾部份切除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3、尿道狭窄4、膀胱部分切除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6、子宫部份切除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构破坏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十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双耳中度听觉障碍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4肋以上骨折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胆囊破裂修补3、肠系膜损伤修补4、脾破裂修补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破裂修补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膀胱破裂修补8、尿道轻度狭窄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23: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