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的,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