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颜色被法律允许使用? |
释义 | 商标颜色在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实际使用时为注册商标添加颜色。特定颜色的搭配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时指定,以确保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然而,并非所有颜色都能受到专用权的保护。有些颜色属于常见的搭配,无法独立存在或改变商标图样。在使用过程中,对商标加注颜色时需要谨慎注意,以确保颜色的运用不会改变原始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总之,颜色的运用对商标注册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一、法律对于注册商标中颜色有哪些规定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多为黑白墨稿,在实际使用时商标注册人才给注册商标加注颜色。 对由于颜色的运用搭配出的特殊图形,往往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指定颜色注册。其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搭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从而以颜色的指定,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就达到了注册的目的。 但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颜色是不能受到专用权保护的。 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绿色作底衬; 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红色作底衬; 商名名称,尤其是酒名称,多用烫金色彩作装饰等等。 又如一些商品色彩由过渡色组成;淡黄、深黄、淡绿、深绿直至蓝、黑等,由浅入深的颜色变化,期间没有分界线,不能区分成不同的色块分割等等。 因此,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往往产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值得谨慎关注。 二、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没有改变原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同一颜色。 (2)对原注册商标的内容分别不同物体,加注不同颜色,如文字、图案、商标图样的边框,底衬分别是不同的颜色等等。 (3)对原注册商标进行没有颜色分割的过渡性色彩装饰,如从下到上或从左到右的颜色深浅变化等等。 以下颜色的使用属于改变了商标图样 (1)对原注册商标加注的颜色形成了能够独立存在的特殊图案,如红色底衬上的白色圆圈或白色构成的帆船影型。 (2)颜色将原注册商标图样分割成两个完全不同的部分,失去了原注册商标图样整体视觉图像效果,如“群山”商标颜色运用不好容易形成岛屿的效果。 颜色变化与否掌握的原则应当是:实际使用的加注色彩后商标图样,与注册的商标图样(黑白墨稿)只是黑白与彩色之分,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 结语 颜色在商标注册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确定专用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可以指定颜色注册,以确保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似颜色搭配时不会造成视觉上的近似。然而,某些颜色无法受到专用权保护,如薄荷糖常用的绿色底衬等。在注册与使用过程中,颜色的运用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因此需要谨慎关注。在商标使用中,对原注册商标加注同一颜色、不同颜色的内容分别加注、过渡性色彩装饰等属于没有改变原图样;而对原注册商标加注形成独立存在的特殊图案、将商标图样分割成完全不同部分等属于改变了商标图样。在实际使用中,加注色彩后的商标图样与注册的黑白墨稿商标图样没有实质性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修正): 第十六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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